《农业部关于发布首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维护区名录的布告》 (农业部布告〔2017〕6 号) 发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维护区等332个自然维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维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制止生产性捕捉。有关当地政府或渔业主管部分宣告在此之前施行禁捕的,禁捕开始时刻从其规则。
往后长江流域规模内新树立的以水生生物为首要维护目标的自然维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维护区,自树立之日起归入全面禁捕规模。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准则的布告》(农业部布告〔2015〕1 号)发布的有关禁渔区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 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认的其他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维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维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施行暂定为期10年的终年禁捕,期间制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捉。鼓舞有条件的当地在此之前施行禁捕。有关当地政府或渔业主管部分宣告在此之前施行禁捕的,禁捕开始时刻从其规则。
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维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维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分划定禁捕规模,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施行暂定为期10年的终年禁捕,期间制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捉。鼓舞有条件的当地在此之前施行禁捕。有关当地政府或渔业主管部分宣告在此之前施行禁捕的,禁捕开始时刻从其规则。
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任部分确认禁捕规模和时刻。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求收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 特许) 捕捉的,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分根据资源情况拟定办理办法,对捕捉种类、作业时刻、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捉限额等作出规则,报农业乡村部同意后安排施行。专项(特许) 捕捉作业需求跨过省级统辖水域边界的,由接壤水域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分洽谈办理。
在特定水域展开增殖渔业资源的使用和办理,由省级渔业主管部分另行规则并安排施行,防止对禁捕办理发生晦气影响。
在长江流域要点水域禁捕规模和时刻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捉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则处理。
长江流域各级渔业主管部分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分协同合作,树立“护鱼员” 协管巡护准则,加强禁捕宣扬教育引导,强化法律部队和才能建造,严厉渔政法律监管,保证长江流域要点水域禁捕准则顺畅施行。
各级渔业主管部分应当对在长江流域要点水域禁捕规模和时刻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标准办理,防止对禁捕办理和资源维护发生晦气影响。
本布告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施行。原《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准则的布告》(农业部布告〔2015〕1号)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废止,原布告规则的淮河干流河段禁渔期准则,在农业部另行规则前持续依照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