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丽水缙云县浩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7·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7 月 5 日 13 时 51 分许,泰州市鸿源炉业有限公司在缙云县浩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退火炉烧嘴吊装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汽车起重机驾驶员无证违规使用吊篮载人,操作不当致钢丝绳断裂,工人摔出吊篮,跌落至地面,最后导致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90.822万元。
1.作业人员未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在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冒险乘坐吊篮进行高处作业。
2.汽车起重机副吊钩的起升限位装置缺失,副吊钩提升至极限位置后,设备无法自动停止作业、无法报警提醒。
3.郇某峰违反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违规操作汽车起重机使用吊篮载人;明知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缺失,继续带病作业;错误操作起重机,致使钢丝绳承受超负荷拉力和摩擦力而断裂。
张某裕、张某 ,鸿源公司员工。两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在不具备安全作业的条件下,冒险乘坐吊篮,进行高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1.郇某峰,汽车起重机驾驶员,操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汽车起重机,违规吊人吊物,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陈某勇,鸿源公司总经理,未严格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完整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作业无章可依,操作无规可循,安全管理悬空缺位;督促、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安排无特种作业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对吊装作业进行安全管理;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鸿源公司,安排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未依法组织并且开展吊装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未给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未编制退火炉安装实施工程的方案并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缙云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2.浩铖公司,未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未与鸿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未对非本单位作业人员做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缙云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3.宋某敏,浩铖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CEO,未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落实公司制定《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缙云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4.杨某飞,浩铖公司生产、安全副总,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未落实公司制定《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未组织并且开展非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对作业现场开展安全检查,未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缙云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5.陈某星,浩铖公司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对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厂区内存在的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缙云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1.尚某亮,浩铖公司生产部长,未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对退火炉安装项目开展安全检查,未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责成浩铖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2.倪某飞,浩铖公司退火车间主任,对退火炉安装项目的安全监管未督促落实到位,事故当日未开展有效的安全检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责成浩铖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五)其他处理责成新碧街道向缙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六)需要另外调查处理的有关问题宁波华东安全科技有限公司,2022 年11 月编制的《缙云县浩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厂房危险化学品使用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无整改确认书,建议缙云县应急管理局深入开展调查,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