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陈女士从菜市场买了一条鲈鱼,但是改刀切开的时候,却发现鱼肉内有很多类似状的不明物体,看着非常吓人,无法食用。
据悉,陈女士在菜市场买的鲈鱼还是活的,摊主还帮忙杀鱼并清洗整理干净。于是陈女士便将杀好的鱼带回家准备做菜。
但令陈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划开鱼背,里面竟是些一样的东西,看着让人一阵反胃。
陈女士将视频发到网上,表明了自己不敢吃就扔掉了,也提示警醒我们买鱼时要多注意。
懂行的网上的朋友表示,这鲈鱼应该得了诺卡氏菌病,又称“结节病”,是由诺卡氏菌引起的一种慢性传染病,不能吃了。
还有网上的朋友表示,售卖带有病菌的鲈鱼,鱼贩负有很大的责任,食品安全出现了问题,能要求十倍赔偿。
诺卡氏菌为鲈鱼的致命病菌,虽然感染初期无明显变化,但是根据鱼肉、鱼脏还是能分辨出来是否感染,尤其是从事渔业人员。
本案中,陈女士提到,其买的鲈鱼是由鱼贩现场杀鱼,并清理鱼脏,而作为鱼贩应当对鱼是不是真的存在病变有一定的认知,如果鱼贩明知已经感染病菌依然售出,那么需要受到相应的赔偿和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也就是说,如果鱼贩明知道鲈鱼产生诺卡氏病菌,已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然将鱼卖给陈女士,那么陈女士可要求鲈鱼价值的10倍赔偿。
同时,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项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陈女士购买的鲈鱼如果经检测的确存在诺卡氏病菌,那么鱼贩作为经营者销售这种含有致病性微生物的鱼类足以危害到人体健康的,食药监局应当视情节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
食品安全必然的联系到人类的健康,希望经营者在出售食品时对质量严格把控,保护消费者的饮食安全。